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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47号

王某与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开发区长远路。法定代表人刘士凡,该公司业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劳人仲案字(2015)第209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东旭冶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00.92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款偿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洪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