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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352号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352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庚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