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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124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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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24号罪犯张小峰,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16日作出(2010)榆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书因贩卖毒品罪经判处罪犯张小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11月07日起至2018年5月6日止,于2010年7月6日送陕西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2013年2月1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延刑执字第51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6日止。2014年10月20日,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延中刑执字第020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张小峰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小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9个积极,建议对其减去余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小峰系涉毒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9个积极,2015年8月缴纳剩余罚金9000元。上述事实��《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峰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缴纳所判全部罚金,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小峰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昌柱

审判员  张 娟

审判员  倪治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杜快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