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张家口宣化蓬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开发区长远路。法定代表人赵建军,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劳人仲案字(2015)第207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家口宣化蓬达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523元及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款偿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洪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小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