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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5民初414号

谭强与秦保国、佀秀粉、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谭强,秦保国,佀秀粉,周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414号

原告:谭强,农民。

被告:秦保国,居民。

被告:佀秀粉,居民。

被告:周建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强与被告秦保国、佀秀粉、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谭强负担。

审判员  吴福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水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