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414号
原告:谭强,农民。
被告:秦保国,居民。
被告:佀秀粉,居民。
被告:周建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强与被告秦保国、佀秀粉、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谭强负担。
审判员 吴福连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水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