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456号原告李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丁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456号原告李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丁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