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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初456号

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456号原告李某。被告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武 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丁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