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周玉环,女,汉族,1969年6月16日生,现住农安县。
被告:张秀,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环诉被告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秀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秀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