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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592号

周玉环与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玉环,张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592号

原告:周玉环,女,汉族,1969年6月16日生,现住农安县。

被告:张秀,男,汉族,1966年8月24日生,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环诉被告张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秀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秀的银行存款5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明江

审 判 员  孟庆燕

人民陪审员  孟 灵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