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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财保4号

荣成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建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荣成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财保4号申请人荣成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昭安,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建清,居民。

申请人荣成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建清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N198幢12单元802室住宅楼(房权证号20**)一处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张建清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成山大道东段N198幢12单元802室住宅楼(房权证号20**)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让、设定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东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