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79号
原告:刘桂芳,住敦化市。
被告:张国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芳诉被告张国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臧 林 来源:
刘桂芳与张国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79号
原告:刘桂芳,住敦化市。
被告:张国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芳诉被告张国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芳于2016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宝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臧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