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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389-1号

原告文登区威峰服装厂与被告威海琴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文登区威峰服装厂,威海琴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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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389-1号

原告:文登区威峰服装厂(个体工商户)。

被告:威海琴海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娜,总理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区威峰服装厂与被告威海琴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245486.50元),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丛鹏在公安机关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5000元;

二、冻结被告丛鹏在原告处获取的劳动报酬4748.52元;

三、冻结期限均为两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