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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525号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崔某某,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525号原告崔某某,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孟祥升、张琦,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东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颂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