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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1民初209号

季平平与李茂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季平平,李茂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209号原告季平平,女,满族,1986年2月2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茂盛,男,1972年9月14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平平诉被告李茂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依法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季平平负担。

审判员 董 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朴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