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1民初209号原告季平平,女,满族,1986年2月27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茂盛,男,1972年9月14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平平诉被告李茂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季平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依法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季平平负担。
审判员 董 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朴希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