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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外民一初字第952号

佟秀斌与钮东旭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佟秀斌,钮东旭,王晶,黑龙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外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佟秀斌,1969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李久霖,黑龙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钮东旭,1969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晶,1970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黑龙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红平小区18号楼104号。法定代表人杨伟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秀斌与被告钮东旭、王晶、黑龙江盛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秀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6元,原告已预付,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牟英国

代理

审判员  原 媛

人民陪审员  王雨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丽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