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02执81-1号

余秀花与黄山市新世纪学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秀花,黄山市新世纪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余秀花,女,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市新世纪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方建辉,董事长。黄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的黄劳人仲裁字(2015)第1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新世纪学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新世纪学校收入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夏一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