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财保78号申请人宋文学。被申请人XX。被申请人朱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宋文学与被申请人XX、朱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工资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工资收入21万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雪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广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