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武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40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左占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