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209号原告李彦荣,女,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常宏伟、王建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叶,女,1962年6月15日生,汉族。被告郑州金鼎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城西区经三路西纬一路北金程名湖山庄7号楼1层-104号铺。法定代表人王松叶。被告马雪亮,男,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被告霍新全,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被告马雪亮、霍新全委托代理人校丙戌、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原告李彦荣与被告王松叶、郑州金鼎阳光商贸有限公司、马雪亮、霍新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松叶因其他案件被拘留,不能参加诉讼。本案需要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景慧
审 判 员 王立功
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郝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