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28号
原告:蔡永军,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张虎,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永军诉被告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永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蔡永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银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