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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民初313号

周成芳与上海江正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山区朱泾镇长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某某,上海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山区朱泾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313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畅某某。被告上海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被告金山区朱泾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山区朱泾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荷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徐 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