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58号原告高武军,男,汉族,初中文化原告高红艳,女,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刘妙侠,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孙怀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武军、高红艳诉被告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坡底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武军、高红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武军、高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高武军、高红艳负担。
审 判 长 田建林
代理
审判员 王 萍
代理
审判员 樊丽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