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41号
申请人:张某甲,男,2007年4月23日生人,汉族,住吉林市。
被
申请人:张某乙,男,1981年9月30日生人,汉族,农民,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0)吉农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0)吉农民初字第2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审 判 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