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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062号

张现起与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姜魏庄村一组、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姜魏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现起,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姜魏庄村一组,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姜魏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62号原告张现起,居民。委托代理人刘传玺,临沂兰山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姜魏庄村一组,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姜魏庄村。法定代表人翟继学,主任。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姜魏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姜魏庄村。法定代表人翟继学,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起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姜魏庄村一组、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姜魏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现起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现起负担。

审判员  刘本和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