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9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新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玺 关注公众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9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新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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