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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90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9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新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