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288-1号
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宁阳中路238号,组织机构代码59867614-3。
法定代表人:金国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15344511-5。
法定代表人:王美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美花,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富阳市万市镇何家村全家庄5号,现住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工业集中区,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211290444。
被执行人:谢跃华,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新窑社区镇政府集体宿舍新窑路334号,现住安徽省宁国市港口镇工业集中区,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40705151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公司、王美花、谢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宁国市浙皖振华炭业有限公司、王美花、谢跃华的财产被多家司法机关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宁国融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执行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张逸峰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