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39号
原告:别慧敏,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夏津县。
原告:云鹏,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守之,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津涛,男,成年,夏津县。
被告:张丙振,男,28岁,汉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慧敏、云鹏诉被告马津涛、张丙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别慧敏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别慧敏、云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其他人���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慧敏、云鹏撤回对被马津涛、张丙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