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7民初239号

别慧敏等与马津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别慧敏,云鹏,马津涛,张丙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39号

原告:别慧敏,女,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夏津县。

原告:云鹏,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二原告

委托代理人:刘守之,山东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津涛,男,成年,夏津县。

被告:张丙振,男,28岁,汉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别慧敏、云鹏诉被告马津涛、张丙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别慧敏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别慧敏、云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其他人���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别慧敏、云鹏撤回对被马津涛、张丙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