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岱商初字第670号

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胡某、胡某乙、喻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昌市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胡某、胡某乙、喻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商初字第670号原告山东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南昌市某钢材加工有限公司、胡某、胡某乙、喻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开华

审 判 员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杨圣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翟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