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398号原告李×,女,1978年8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颖,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杨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境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