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953-1号
原告:闫增林,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刘向阳,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侯洪运,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增林诉被告刘向阳、侯洪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闫增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增林负担。
审 判 长 王 雷
人民陪审员 张利伟
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占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