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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中执恢字第23-3号

青岛格赛会务有限公司与青岛丰田塑钢门窗厂、青岛裕丰农工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格赛会务有限公司,青岛丰田塑钢门窗厂,青岛裕丰农工商公司,青岛土特畜产进出口公司,青岛工贸合营包装厂,青岛安全器材厂,青岛金山实业发展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中执恢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格赛会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逄伟。

被执行人:青岛丰田塑钢门窗厂,住所地:青岛市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田禄祯。

被执行人:青岛裕丰农工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田祥澋。

被执行人:青岛土特畜产进出口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熊威。

被执行人:青岛工贸合营包装厂,住所地:青岛市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辛克兵。

被执行人:青岛安全器材厂,住所地:青岛市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于瑞令。

被执行人:青岛金山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刘宗敏。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格赛会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青岛丰田塑钢门窗厂、青岛裕丰农工商公司、青岛土特畜产进出口公司、青岛工贸合营包装厂、青岛安全器材厂、青岛金山实业发展总公司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2)市民重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并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借款163721715.17美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830020元,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其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由各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2)市民重字第4612号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济民四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庆斌

审判员  胡 平

审判员  王京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