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433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198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荣某某,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庆民初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书贾某某申请执行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在辽宁省丹东市有账户存款,该案已委托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法执字第433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洪升
审判员 王化杰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