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82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住址:长治县城迎宾西街1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甫,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职工。
被告:范贵兵,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崔贵枝,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诉被告范贵兵、崔贵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7元,减半收取38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姚爱军
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
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栗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