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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民初126号

朱乐祥与楚玉霞、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乐祥,楚玉霞,姚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26号原告朱乐祥,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楚玉霞,女,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姚娟,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朱乐祥与被告楚玉霞、姚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乐祥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二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