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民初126号原告朱乐祥,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楚玉霞,女,195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姚娟,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告朱乐祥与被告楚玉霞、姚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乐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乐祥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二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