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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执5号

樊锁牢与胡权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锁牢,胡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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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5号申请执行人樊锁牢,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权利,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锁牢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权利给付24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8元、执行费268元。本院在���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权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案件款24100元、受理费248元,现由胡权利一次性给付樊锁牢20000元整,剩余案件款及利息等樊锁牢自愿放弃,执行费268元由胡权利交纳。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件款,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 如

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

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希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