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925民初字第175号

韩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925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韩某。被告赵某。本案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