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925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韩某。被告赵某。本案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艳 搜索“”
韩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925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韩某。被告赵某。本案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
审判员 王军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