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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第126号

肖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肖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第126号

原告:肖某。

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已于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原告肖某承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盛其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