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第126号
原告:肖某。
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已于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原告肖某承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盛其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湘琼
肖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第126号
原告:肖某。
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已于
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均由原告肖某承担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盛其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