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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高民初字第140号

刘来强与唐山鑫正大钢铁有限公司、李放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来强,唐山鑫正大钢铁有限公司,李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高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刘来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贵民,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鑫正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空港城开发区毛家坨村东。

法定代表人:徐成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呂佩虹,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强与被告唐山鑫正大钢铁有限公司、李放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来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放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强撤回对被告李放的诉讼。

审判员  孙树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亦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