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高民初字第140号
原告:刘来强,农民。
委托代理人:于贵民,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山鑫正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空港城开发区毛家坨村东。
法定代表人:徐成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呂佩虹,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来强与被告唐山鑫正大钢铁有限公司、李放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来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放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来强撤回对被告李放的诉讼。
审判员 孙树俊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亦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