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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431号

孙侠与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侠,张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431号

原告:孙侠,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张虎,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侠诉被告张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侠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

审判员 丁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银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