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920号原告郜帅,男,1989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浩,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仝浩然,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预登记受理原告郜帅诉被告陈浩、仝浩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庭将本案交由诉讼调解对接中心,依法由
审判员王晓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郜帅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郜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郜帅撤回起诉。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