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117号
原告:卢春奇,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3日。
被告:付长江,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春奇诉被告付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春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春奇负担。
审判员 :张玉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李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