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05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昭军诉被告李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阚连花
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
人民陪审员 赵惠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蝶宜 更多数据:
曾昭军与李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057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昭军诉被告李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阚连花
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
人民陪审员 赵惠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蝶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