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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77号

李谦明与萧文杰、傅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谦明,萧文杰,傅华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477号原告李谦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清,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告萧文杰,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傅华新,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温东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作明,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原告李谦明诉被告萧文杰、傅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278元,由原告李谦明承担。

审 判 长  司黎黎

人民陪审员  温昭伟

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罗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