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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字第121号

庄某某与郭某某同居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庄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121号

申请人:庄某某,男,199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

被

申请人:郭某某,女,199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庄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某某同居财产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成信

代理

审判员  廉 洁

审 判 员  潘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