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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389号

朱万新与彭双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万新,彭双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389号原告朱万新,男,汉族,农民,湖南省攸县人。被告彭双怀,男,汉族,农民,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新与被告彭双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万新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万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原告朱万新负担。

审判员  王蓉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谭 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