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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59号

原告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珍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赵珍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59号原告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慧,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江波,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珍荣,女,196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珍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泉金联置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赵红荣

人民陪审员  赵建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