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768号原告李子申被告孟宪云原告李子申诉被告孟宪云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德阔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咸西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