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3180号原告彭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礼东
人民陪审员 张小莉
人民陪审员 肖建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
彭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3180号原告彭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礼东
人民陪审员 张小莉
人民陪审员 肖建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