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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初字3180号

彭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3180号原告彭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何礼东

人民陪审员  张小莉

人民陪审员  肖建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