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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04号

罗文宝与王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文宝,王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04号原告罗文宝,农民。委托代理人胡素芹(原告母亲),其他同上。被告王东,出生日期、民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宝诉被告王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宝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余贵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