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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784-1号

范建芳与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张文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建芳,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张文连,郭永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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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784-1号

申请人:范建芳,工人。

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永丰工业园天丰路2号。法人代表:戴支宝,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文连,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郭永琴(曾用名郭永芹),工人。申请执行人范建芳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张文连、郭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范建芳于2015年8月14日向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0000元,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范建芳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张文连、郭永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了张文��的商品房一套。除此而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天长市天叶仪表有限公司、张文连、郭永琴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被查封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理,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天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茂军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董茂宣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