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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34号

温耀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34号罪犯温耀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高要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4)肇端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耀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温耀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温耀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2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温耀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温耀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沛

审 判 员  黄耀聪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