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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277号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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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277号罪犯梁仲。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胶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7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现有记功奖励二次,综合考察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仲准予减刑一年(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11年7月7日至2022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永明

代理

审判员  刘锦森

代理

审判员  郭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建辉 搜索“”